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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離岸信托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來,一些個人通過設立離岸信托進行財富代際傳承、跨境資產配置以及風險管理。由于離岸信托往往設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稅負較低的國家和地區,部分個人利用其轉移資產、隱匿財富及逃避稅。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居民全球所得征稅的基本原則,《公告》明確了離岸信托設立、存續、終止清算等環節的征稅規定,有利于提高稅收確定性和透明度,便于納稅人合規遵從;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維護國家權益,穩定納稅人預期。
二、離岸信托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總體考慮是什么?
答:一是依法征稅。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非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所得,均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遵循稅法原則,明確離岸信托個人所得稅政策,做到于法有據。二是規則明確。借鑒國際通行做法,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分環節、分類型細化明確離岸信托個人所得稅政策,提高稅收確定性和透明度。三是合理負擔。對于個人在境外已繳納與離岸信托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予以抵免;對于居民個人已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信托收益,明確實際分配時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避免重復納稅,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三、離岸信托設立環節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一是對于居民個人將公司股權、股票及房產等財產裝入離岸信托,以裝入財產的居民個人為納稅人,以裝入財產的市場價值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稅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二是對于非居民個人將公司股權、股票及房產等財產裝入離岸信托,對其來源于境內的財產轉讓所得,以裝入財產的非居民個人為納稅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非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托,裝入財產由居民個人實際控制的,視為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托,由該居民個人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離岸信托存續環節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一是對于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托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以居民個人為納稅人,根據收益性質分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其中,“財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股權、股票、房產等財產收入額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在一個年度內的盈利和損失額可以互抵,但損失額不得結轉以后年度;“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等其他各項所得總和計算。二是對于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托,以獲得收益的居民個人為納稅人,就實際分配給居民個人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
五、離岸信托終止環節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由于合約到期等原因,部分離岸信托需要終止。《公告》規定:一是對于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托,以居民個人為納稅人,就全部信托財產清算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二是對于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托,以獲得分配財產的居民個人為納稅人,就獲得信托財產的市場價值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三是對于居民個人轉為非居民個人等情況,也明確了相應稅收清算處理的納稅規定。
六、《公告》明確了哪些反避稅規定?
答:為維護我國稅收權益,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公告》明確了以下反避稅規定:一是在離岸信托設立環節,個人通過其他個人或組織裝入財產,但財產實際由該個人出資、負擔、控制的,視為該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托,由其承擔納稅義務。二是在離岸信托存續環節,將離岸信托未分配收益以及囤積在其控制的境外實體的收益,全部納入征稅范圍。三是在離岸信托終止清算環節,對于居民個人轉為非居民個人等情況,對其信托財產進行稅收清算處理,對財產潛在增值收益征稅。此外,對移居境外(包括取得外國國籍、境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權等)但主要經濟利益來源于境內的個人,可判定為我國稅收居民,繼續對其取得的境內和境外所得征稅。
七、離岸信托納稅人如何辦理納稅申報?
答:一是離岸信托設立時,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托,應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非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托,需要繳納稅款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二是離岸信托存續期間,居民個人應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應繳稅款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三是離岸信托終止時,納稅人應在終止清算完成的次月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因有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向稅務機關備案,可以在5年內分期均勻繳納稅款。此外,對于居民個人轉為非居民個人等情況,也應在次月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按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納稅申報表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涉稅資料。
八、《公告》發布前已設立的離岸信托,個人尚未繳納的稅款如何處理?
答:《公告》對發布前已設立的離岸信托未繳稅款的申報繳納作出了規定。一是對離岸信托設立環節的未繳稅款,原則上征收三年,即2023年1月1日起將財產裝入離岸信托的個人應按規定申報繳稅;金額較大的,稅務機關可依據稅收征管法延長追繳年限。二是對2025年及以前年度收益分配環節未繳稅的收益,一次性“打包”計算后,全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申報繳稅。納稅人應在《公告》實施之日起90日內繳納上述稅款。逾期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將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予以處理。
九、對個別不法中介機構和個人誘導納稅人通過離岸信托逃避稅的,應如何防范和處理?
答:在工作中發現,境內外個別不法中介機構和個人誘導納稅人通過離岸信托隱匿財產、逃避納稅。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從離岸信托取得的所得均需按規定申報納稅,納稅人應增強依法納稅意識,嚴格遵守稅法和相關政策規定,依法依規履行納稅義務,不要輕信不法中介機構和個人,以免造成偷逃稅違法行為。對誘導、協助納稅人逃避稅的不法中介機構和個人,稅務機關將按照稅收征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兩部門明確離岸信托個稅事項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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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馬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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