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報新聞
海報新聞記者 孫靚 濟南報道
7月23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和《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作為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基本法律,生態環境法典將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落地實施,是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基礎性、統領性法律依據。為全面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規清理部署,破除地方立法與上位法不銜接、不一致、不適應問題,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山東省將此次法規集中清理列為重點政治任務,統籌省市兩級人大、政府部門聯動推進,全面優化全省生態環境法治體系。
在會后舉行的山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布會上,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表示,本次清理涉及省級地方性法規30件,其中修改19件,廢止11件;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82件,其中修改67件,廢止15件。清理工作堅持“一致性、特色性、系統性、操作性”原則,在不抵觸上位法、保留地方特色前提下,推動地方立法從“分散規范”轉向與法典“系統協同”。
在修改的地方性法規方面,對于擬修改的地方性法規,按照“小修全審”的原則,逐條梳理,應改盡改。法典編纂將環境影響評價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十部法律全部納入,系統整合和集成污染防治標準、監管處罰尺度、責任認定規則,山東省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氣污染、固體廢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等相關地方性法規,部分管理措施、禁止性規定等需要調整并與法典保持一致。嚴格落實法典法律責任,對同步廢止的十部法律相關處罰規定,法典予以保留但處罰種類、幅度有調整的,比照法典作相應修改或者刪除;對地方性法規創設的行政處罰,按照法典立法精神,在經過充分研究論證后,予以保留或者修改,確保處罰設定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19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決定作相應修改,將在8月15日之前重新公布。
對于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規,除了要嚴格對標法典外,同時密切關注并銜接國家近年來新修改或者制定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地方性法規涉及管理體制、禁止性規定、法律責任等方面不一致的地方,同步作出修改,確保地方性法規與法律、行政法規保持協調一致。結合山東省實際經驗做法,對法典新增制度和規定較為原則的內容,細化完善了相關條款,同時結合監管實際,對標準脫節和難以落地執行的條款內容進行同步清理,推動法典全面有效實施。
在法規廢止方面,為避免地方立法與國家立法脫節、錯位,對相關地方性法規予以廢止,實踐監管嚴格按照法典以及相關上位法執行。山東精準甄別三類需廢止法規,徹底根除立法錯位問題。部分法規核心制度已被生態環境法典全面吸納,可直接適用上位法、無制度保留必要;部分法規因治理理念滯后、制度設計局限,不具備局部修訂價值;部分法規因上位法大幅修訂,立法基礎、核心內容發生根本性改變。對于需全面更新的法規,山東采取先廢止、后立新的方式,同步啟動新規調研起草工作,保障生態領域立法不斷檔、治理有依據。
責編:石慧
審核:高娜
責編: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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