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興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門前出現一名男子,他在鞭炮聲中將一面錦旗交給民警,內容竟是“胡亂作為以權謀私”,引來不少人圍觀。事后,譚某因涉嫌擾亂單位秩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公安機關對譚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5月22日《華商報》)
解決問題找對方法很重要。有句話怎么說來著?“不作死就不會死”,對,就是這句話。解決問題的方式有很多,這個譚某偏選擇以送錦旗的方式來“洗刷”人家警官,人家不讓你吃點苦頭才怪。以個人的名義向公權力對抗,只能是以雞蛋碰石頭,自取其辱。要知道,你一個開車的惹交警,人家交警可以有“一千種”方法讓你死得很難看。
事實勝于雄辯。在公權力面前,個人的力量真的是很微不足道。譚某雖然通過送“胡亂作為,以權謀私”的錦旗達到了自己要求交警立即調解的目的,但其也付出了在朋友圈公開道歉還要被拘留5日的懲罰。真是得不償失啊。這個事實告訴我們,吃瓜群眾就是吃瓜群眾,不要幻想著當什么螳臂擋車的英雄,你沒那個力量,就只能老老實實地用時間去等待結果。
有權也不能任性。送“胡亂作為”錦旗就是擾亂單位秩序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一款第一項“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可以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群眾送表揚錦旗來時就可以敲鑼打鼓,還可以請領導們出來接受錦旗,他們就沒有擾亂秩序了?譚某是放了鞭炮,可以按擾亂秩序處理,但如果是送的表揚錦旗時放的鞭炮,還會處理他嗎?從這個方面來說,送錦旗的方式并不能成為擾亂秩序的借口,被判定擾亂秩序的應該是所送錦旗的內容。
不敢擔當是個大問題。只收表揚不要批評這是什么態度?你交警可以解釋是群眾對你們處警的程序不清楚,既然是群眾不清楚,你們解釋清楚了沒有?由于你們解釋不清楚,造成的后果,為什么還要群眾自己承擔?再者,既然是只要有一方沒有申請,你們就解決不了,那么為什么在此事件被媒體發布后,你們當天就組織了當事雙方調解成功了呢?如果譚某沒有這種極端行為,你們能夠去主動幫助他解決問題?
群眾送表揚錦旗,就可以高高興興地接受,群眾送個批評的錦旗,就要被拘留,這公權力就是這樣被隨意使用?交警部門是個執法部門,應該公平公開公正才是正道,這種選擇性執法只會讓吃瓜群眾心寒,有損政府形象。
















